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区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隆阳区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围绕全区发展大局,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为全面推进隆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围绕中心找准定位,忠诚履职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25件649人,批捕36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013件1283人,起诉888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3人、行贿犯罪9人,形成打击受贿行贿从严态势。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20件,介入率100%,自行补充侦查8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我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协同区纪委区监委开展警示教育74场次3千余人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营造全民参与的普法环境。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抽派45名干警参加专项普法和挂村(社区)普法工作,为普法强基提供人员保障。丰富普法手段,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64场,受教育群众2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开展普法工作研判59场,参与430人;培训基层干部23场,参与1497人;深入案发地开展现场庭审和检察听证3次,旁听210人;新媒体发布法律宣传信息76篇,制作普法宣传视频11部,录制的《检察官说法》系列普法短视频被学习强国平台采用3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成立区检察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注重金融风险防控,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0人。参与社会治理,针对违法发放房贷、传销活动监管查处不力、强迫交易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份,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监管并建立长效机制;针对部分商家发行预付卡未备案、终止兑付未按规定通知消费者行为,建立公益诉讼大数据模型,督促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告知书》。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8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4件,有力守护“青山绿水”。深化“检察长+”协作模式,常态化开展巡林、巡河8次。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成了隆阳区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实现“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的共赢局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召开公开听证会,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行洪安全责任。深入高黎贡山沿线村庄进行双语普法宣传,发放《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安全与保护法律宣传手册》1万余份,为隆阳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优检察方案。
(二)厚植为民服务情怀,凝心聚力书写司法为民答卷
心系群众急难愁盼。依法助力147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66万余元,帮助农民工解决烦心事。对涉案困难群众开展司法救助23件,发放救助金37.6万元,帮助当事人解决忧心事。关怀服务特殊群体。努力打造隆阳区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筑牢“有力度、有速度、有深度、有温度”的司法保护屏障。向17名涉案困难妇女儿童发放司法救助金29.1万元,主动为妇女儿童撑起“法治晴空”。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干警入户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工作62人次,帮助留守儿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抵制家庭暴力,针对相关行政机关履行预防家庭暴力、妥善处置家庭暴力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采用“大数据建模+数据碰撞+人工排查”模式,办理了26件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建章立制,推动《隆阳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出台。做细做实未检工作。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31人、起诉36人。聘请专门机构对十一中涉案学生开展精准帮教161人次,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持续优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与保护办案机制,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返学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协调就业等79件次。充分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抓实家庭预防,支持起诉撤销侵害人监护权3件,制发督促监护令103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14份;抓实学校预防,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5次;抓实社会预防,办理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疑似辍学学生管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校园周边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件。着力化解群众诉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领导包案接访、首办责任制,做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妥善办理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34件,七日内回复率和三个月内答复率均为100%。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8次,提供律师阅卷服务290次,依托“小窗口”架起为民服务“连心桥”。将释法说理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召开听证会34件,切实以听证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民事检察。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47件,促成和解144件、法院判决3件。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7件,发出检察建议46件,均被采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件,并通过听证达成和解1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1件支持起诉案件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开展涉企民事执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专项监督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作为经验推广。做实行政检察。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2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均被采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件。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开展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专项监督,着力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6件,磋商解决3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9件,诉前整改率为100%。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案件8件,做安全生产“守护人”。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16件,筑牢隐私保护安全网。立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件,积极探索“劳务代偿”新模式,让“毁林者”成为“护林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办理了保山市首例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持科技赋能,建立公益诉讼监督模型2个,办理案件27件;建成了高标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运用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等技术办理案件6件,为法律监督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0人。其中:行政编制7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3人(离休1人,退休32人)。
年末其他人员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1人。
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本部门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2186.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92.39万元,占总收入的95.6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94.30万元,占总收入的4.3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22.80万元,下降1.0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7.69万元,增长0.85%;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40.49万元,下降30.04%。主要原因是1.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主要是增加了人员经费拨款。2.其他收入较上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上年度由非本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如死亡抚恤金、安葬费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2191.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28.91万元,占总支出的78.91%;项目支出462.10万元,占总支出的21.0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40.53万元,下降1.82%。其中:基本支出减少0.73万元,下降0.04%;项目支出减少39.81万元,下降7.93%;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分析:1.基本支出略有下降,主要是减少了由非同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如死亡抚恤金、安葬费等;2.项目支出下降,主要是减少了一些技术项目的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下降。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28.9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536.9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8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92.0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1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62.1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的购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以检察监督促进提升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整体质效;推进公益诉讼,积极参与水环境生态保护,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合力构建林草生态保护,与区林长制办公室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成隆阳区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推动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打击涉烟违法犯罪以及辅助办案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92.3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50%。与上年相比增加17.69万元,增长0.85%,主要原因是拨款中增加了人员经费拨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782.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17%。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1171.51万元,办公费13.3万元,印刷费13.27万元,咨询费20.19万元,手续费0.15万元,水费2.45万元,电费9.87万元,邮电费12.29万元,物业管理费61.1万元,差旅费61.28万元,维修维护费16.06万元,租赁费4.5万元,培训费21.71万元,专用材料费51.26万元,被装购置费3.01万元,委托业务费64.77万元,工会经费13.8万元,福利费1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8.1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4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0.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4%。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2.0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8.51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81.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1%。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7.1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1.6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86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98.0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8%。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98.02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70万元,决算为18.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8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90万元,决算为18.1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00%,完成年初预算的95.77%;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8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70万元,支出决算为18.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8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90万元,决算为18.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77%;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8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压缩接待经费取得成效;2.司法体制改革后,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2.27万元,下降40.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12.00万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27万元,下降1.4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1.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压缩接待经费取得成效,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持续下降;2.较上年减少新车购置1辆,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20,000.00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2.00万元,比上年增加11.85万元,增长6.58%,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的商品服务支出经费有所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开展工作正常运行,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具体为:办公费13.3万元,印刷费0.5万元,水费2.45万元,电费9.87万元,物业管理费45.73万元,差旅费1.53万元,维修维护费2.15万元,培训费0.1万元,工会经费13.8万元,福利费1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8.1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4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70.1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85万元,固定资产1248.57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2.73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8.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4.4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00项,账面原值65.79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9.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8.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1.1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表”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一级预算单位公开,我院无“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表”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8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三、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1.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2.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3.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