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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时间:2018-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云南省省本级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驻云监[2018]154号)要求,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对2017年预算公开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属于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92.53万元。其中:办公费9.69万元,印刷费1.34万元,水费1.89万元,电费1.84万元,邮电费4.94万元,物业管理费1.37万元,差旅费29.53万元,维修(护)费0.88万元,培训费2.84万元,公务接待费9.15万元,工会经费13.08万元,福利费13.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7万元,其他交通费79.2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06万元。

2016117.3 万元增加75.23万元,增长39.07%,增加的部分主要是其他交通费。

二、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2017年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76万元,组织形式均为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的本级财力。主要涉及采购7个采购项目,其中:台式电脑35台,预算21万元,碎纸机15台,预算1.8万元,笔记本电脑22台,预算17.6万元,打印机5台,预算1万元,检察诉讼设备3台,预算2.7万元,复印机2台,预算2.9万元,检察诉讼设备1套,预算29万元。

三、   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6-13 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单位名称: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预算项目 采购项目 采购目录 计量
单位
数量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资金来源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
基金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单位自筹
小计 本级财力 专项收入 执法办案
补助
收费成本
补偿
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成本补偿 上年结转 小计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0   76 76 76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台式电脑 通用设备 35 0 项目支出 21 21 21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碎纸机 通用设备 15 0 项目支出 1.8 1.8 1.8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笔记本电脑 通用设备 22   项目支出 17.6 17.6 17.6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打印机 通用设备 5   项目支出 1 1 1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诉讼设备 通用设备 3   项目支出 2.7 2.7 2.7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复印机 通用设备 2   项目支出 2.9 2.9 2.9                        
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检察诉讼设备 通用设备 1   项目支出 29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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