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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检察官说法》第三期 |什么是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时间:2023-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作为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预防了因生活困难引发的社会矛盾。那么,什么是司法救助呢?检察官为您普法:

一、什么是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检察院一般不予国家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赔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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