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月,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到隆阳区瓦马乡山地采挖了11株疑似野生兰花,经鉴定,二人采挖兰花为野生兰花,属兰科蕙兰属春兰,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院对二人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反映出群众对珍贵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该院杜绝“机械办案”,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认为对二人适用缓刑,让其及时回归社会向身边村民做好普法宣传,更能达到预防犯罪、促进社会治理的目的。故该院建议法院判处二人缓刑,法院判决采纳该院意见,对二人均判处缓刑。
案件办结后,该院联合区法院到案发地瓦马乡以案释法,以“身边人、身边事”的典型个案进行法治宣传,用真实鲜活的案例给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绿色生态环境。
下一步,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以执法办案为抓手,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强基,认真引领社会文明法治价值观,让法律渗透到民众内心,通过能动检察履职有力助推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