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把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保就业保民生落到实处,近日,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通过运用检察听证会的形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走深走实,在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的同时,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会议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辩护律师等人参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婷婷主持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经营企业现状及对促进当地发展、解决就业岗位情况、涉案违法所得退缴、认罪认罚情况作了介绍,对最高检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做了解读,并就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和法律依据做了阐释。

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就听证事项进行充分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性、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该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工作,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让公平公正可触可感,针对民营企业家涉案情况,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此种形式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用检察力量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