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丙麻派出所2名民警在丙麻司法所参与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情绪激动并用凳子砸对方当事人,民警在依法制止过程中张某某不但拒不配合,反而继续撒泼并用嘴咬伤其中1名民警左手无名指。经鉴定:该民警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当天,隆阳公安分局对张某某涉嫌袭警罪刑事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区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在隆阳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在两日内快速对张某某以涉嫌袭警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讯问阶段,检察官在核实清楚案件情况的同时,对张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警醒:法律底线不容挑战,执法尊严不容侵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的恶意阻挠、威胁恐吓、暴力袭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